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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興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尹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宋婉瑄即旱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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