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 原告
- 廖秀如
- 原告
-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仁群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宛甄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銓佑律師
- 被告
-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詠昱
- 被告
- 羅慧恩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賢安律師
- 被告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惇淨
- 被告
- 張兆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