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廖秀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 告 羅慧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被 告 張兆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