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羽、百寬營造有限公司、張東輝、富渝營造有限公司、黃燏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燏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 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 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