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渝營造有限公司、黃燏璽、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羽、百寬營造有限公司、張東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燏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