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初心餐飲有限公司、林祺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初心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風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 第8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