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 反訴原告
- 即原審被告
- 即上訴人
-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美玲
上列上訴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調陽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上列上訴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調陽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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