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反 訴原 告 即原審被告 即 上 訴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上訴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調陽間因110年度建 字第9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