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周佳慧、懋陽景觀有限公司、陳子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周佳慧 被 上訴人 懋陽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7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