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周佳慧
- 被 上訴人
- 懋陽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81-383頁),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