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80號
- 抗告人
-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景琦
- 相對人
- 林振廷
陳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3頁第22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