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洲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16號 抗 告 人 亞洲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LEONG SIEW PONG(梁兆邦)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30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參照)。查相對人為馬來西亞國籍人士,有抗告人提出之相對人護照影本在卷可稽(見原裁定卷第11頁),本件乃具涉外因素,且抗告人係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之私法事件為爭執,核屬涉外民事事件,依前揭說明,應依涉民法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而關於管轄法院部分,國際管轄權之有無,悉依起訴之法庭地法為據,是抗告人既向我國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其國際管轄權歸屬。惟我國涉民法並未就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依該法第1條前段規定:「涉外民事,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受訴法院自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抗告人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性質上屬非訟事 件,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即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第4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4月12日所簽發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763,250元,未載到期日、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 ),伊為付款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又本票為文義證券,其上之權利義務,胥依記載之文義而定,系爭本票並無「發票地」欄,僅有發票人「地址」欄,原裁定以系爭本票之發票地即為發票人於「地址」欄所填寫之泰國地址,即違背票據文義,顯非適法。又系爭本票既無「發票地」欄,自無從記載發票地,應依票據法第124條第4項之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相對人居留證住址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亦即以該址為 居所,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原裁定以本院未具國際管轄權為由駁回伊之聲請,認事用法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並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系爭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僅經相對人於發票人欄後之地址欄記載:「000000 Moo 8 Laddarom Bangna Trad Road KM7 Bangna Village Bangkaew,Bang Phil.Samutprakan」,為抗告人所是認,並有系爭本票可憑(見原裁定卷第9頁),則依票據法第124條第4項規定,系爭本票自以 相對人於該本票所載之泰國地址為付款地,揆之前揭說明,泰國法院就本件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始有國際管轄權。雖抗告人提出相對人出售股票買賣契約書及其110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見原裁定卷第13至15頁),然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上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基礎,加以變更或補充(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自不得以系爭本票文義以外之其他事項加以補充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所填載住址之認定,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之付款地即上開文書所示居留地址,並應據以認定管轄法院云云,即非可採。是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及不能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泰國法院為由,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