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虹雯、林宛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37號 抗 告 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相 對 人 林宛柔 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37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抗告人欄中「鑫虹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