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37號
- 抗告人
-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虹雯
- 相對人
- 林宛柔
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37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抗告人欄中「鑫虹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