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姜佳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68號 抗 告 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68號),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