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煌棋、林東福即東福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6號 原 告 高煌棋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林東福即東福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