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7號
- 原告
- 將進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秋芝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被告
- 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心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