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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將進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芝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告
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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