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奇點創新有限公司、李佳盈、優妮織品有限公司、蔡瓊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2號 原 告 奇點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盈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被 告 優妮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嬅 訴訟代理人 葉芷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