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被 告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