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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彥君
  •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王志隆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
  • 被告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被 告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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