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王鈞國、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龔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35號 原 告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王鈞國 被 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被 告 龔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自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間起取得東森電影台 等衛星廣播電視機頻道之代理銷售權利,詎被告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都公司)未經授權,擅將前開節目頻道公開播送予收視戶;被告林冠羽、龔徐分別為被告北都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亦均知未獲授權,仍執意決定及執行該決策,已侵害原告之權利及利益,原告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3人連 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又被告3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節目頻 道播送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3人分別返還不當得利。爰依上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查原告以其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受侵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乃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乃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