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凱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 訴 人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內容,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補正上訴費用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