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0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