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川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