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川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