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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陳瑞雲
被上訴人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參加人
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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