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謝仁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謝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蘿芙九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