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9號

返還會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王大同
即原告
3樓

劉奇泰

周益芳

許薰云

林美惠

唐湘東

吳墩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繳納如附表裁判費攔所示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裁判費 (新臺幣) 1 王大同 50萬元  8,100元 2 劉奇泰 457,496元  7,440元 3 周益芳 518,909元  8,430元 4 許薰云 426,168元  6,945元 5 林美惠 636,862元  10,410元 6 唐湘東 368,138元  5,955元 7 吳墩厚 319,009元  5,13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