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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莫兆鴻、蔡光超、李憲章、周添財、翁健、陳嘉賢、尚瑞強、利明献、莊仲沼、林志亮、李明新、平川秀一郎、曾慧雯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秀珍花旗陳正欽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衣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楊順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順閔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秀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89萬4684元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1262萬1977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 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債權人 債務人陳報之債權額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債權人陳報卷頁 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萬9791元 134萬6781元 本院卷第249頁至第259頁 131萬9640元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2708元 44萬1058元 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91頁 44萬1058元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5萬3000元 17萬5085元 本院卷第445頁至第453頁 15萬7072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萬7855元 82萬3772元 本院卷第269頁至第273頁 81萬4684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萬6218元 93萬8358元 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5頁 86萬786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萬5182元 44萬4912元 本院卷第229頁至第247頁 42萬812元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萬4417元 237萬5962元 本院卷第297頁至第314頁 214萬317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萬8097元 253萬3998元 本院卷第177頁 238萬105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萬3423元 140萬7782元 本院卷第315頁至第323頁 129萬3767元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萬6140元 67萬6501元 本院卷第179頁至第199頁 62萬6895元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萬9593元 39萬3715元 本院卷第261頁至第267頁 39萬1481元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4萬9226元 85萬1323元 本院卷第275頁至第285頁 79萬1473元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萬9034元 57萬1487元 本院卷第389頁至第405頁 57萬287元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未列 41萬293元 本院卷第201頁至第227頁 40萬9793元 總計 589萬4684元 1339萬1027元 1262萬1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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