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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維斌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志欽(原名傅志欽)
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翁瑞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鄭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復為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案件,法院仍應先審酌聲請人是否為消債條例之適用對象;如聲請人為營利法人或獨資、合夥之負責人,並應依其營業額以決定有無消債條例之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審酌其於聲請前5年(即104年11月起至109年10止)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見本院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46號卷第29頁),聲請人為亞洲動能世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之董事長、圓昇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昇公司)之負責人、圓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董事長)、全面訓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面訓練公司)之負責人、黛飛體適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黛飛公司)之董事、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適能公司)之董事長,除黛妃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3年8月20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73689號函解散,非本件審酌範圍外,其他公司之設立、歇業或停業日期及平均每月營業額如附表所示。其中圓昇公司、輕適能公司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分別為83萬6,012元、249萬9,168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0年1月22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02601017號書函及檢附之圓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1月26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100539163號函及檢附之全面訓練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10年1月27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102451401號函及檢附之亞洲公司、輕適能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月28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102850736號函及檢附之圓康公司申報書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81頁、第95頁至第175頁、第193頁至第202頁、第243頁至第254頁),顯已逾消債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20萬元數額;又聲請人自陳其於經營亞洲公司、圓昇公司、圓康公司、全面訓練公司、輕適能公司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分別為0元、60萬元、70萬元、30萬元、3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79頁),足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且其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逾20萬元。故本件聲請人顯非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自不得循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定消費者之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則依首揭法條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歇業/停業日期 期間營業總額 平均每月營業額 備註 1 亞洲動能世代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7月24日 109年3月1日 0元 0元 於109年3月1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2 圓昇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9月13日 109年3月10日 1,170萬4,167元 83萬6,012元 於108年1月10日開業、109年3月10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以108年2月份至109年2月份之申報書計算,營業活動共計14月 3 圓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0月8日 109年1月31日停業 10萬4,724元 6,545元 營業活動共計16月 4 全面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0月29日 109年2月12日 165萬464元 10萬3,154元 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17672號函解散,營業活動共計16月 5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0月15日 109年3月14日 1億3,495萬5,097元 249萬9,168元 以104年11月份至109年4月份之申報書計算,營業活動共計5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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