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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李天送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暄信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勳蓉
  • 被告
    楊翎鳳(原名:楊玉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翎鳳(原名:楊玉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詹暄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 理 人 陳勳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翎鳳(原名:楊玉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翎鳳(原名:楊玉鳳)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 ,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受免責之裁定 ,並於同年8月24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 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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