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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禎瑩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心茹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8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
    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
    電信費、交通費、生活雜支)之個別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
  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擔
    任皓品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合夥人,請說明
    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10年7月29
    日往前回朔5 年內),聲請人應說明該商號自設立日至歇業
    期間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
    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
    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廢止或停業期間證明)。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
    併為提出。
六、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結案原因為
    毀諾,故聲請人應說明與何間銀行成立之前置協商於何時毀
    諾、不可歸責事由為何?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各為何?請逐
    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聲請人就其名下玉山銀行存摺(帳號: 0000000000000)、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存
    摺(帳號:000000000000),應逐筆說明上開銀行存摺內頁
    交易明細中,自民國108年7月起迄今,每筆存入金額之收入
    性質及支出之原因為何?另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
  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父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為何?各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狀況為何(請提出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戶籍謄本
    )?另聲請人應說明與各扶養義務人負擔父親扶養費之詳細
    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親之財產狀況、投
    資狀況並提出父親之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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