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枝花(原名:林珠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枝花(原名:林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1號聲請消債調解事件,自民國 109年11月30日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110年2月4日聲請人聲請清算日止,已逾 20日,應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 107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說明於107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間(聲請前2 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電瓦斯、交通費、電話費、生活雜支)之個別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京旺工程行(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清算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清算時即民國 109年10月15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如已停業,亦應提出停業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七、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樓、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九、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寄住證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