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2號
- 聲請人
- 三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雖提出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然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破產財團之內容(應詳載聲請人之現存財產,如:現金、股
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及其保管地點、保
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等);並就已提出之資產負
債表表所列之財產,具狀說明以下事項:
㈠現金新臺幣(下同)15,628元:保管人及存放地點。
㈡銀行存款二筆529元、1萬元之存摺影本(應含封面及最末頁
)。
二、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
明文件:
㈠現有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有
債權(含稅捐)之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
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
㈡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
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
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
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
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債務金額、債務性質、清償或執行情形
等)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