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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雯珊

聲請人
三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雖提出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然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破產財團之內容(應詳載聲請人之現存財產,如:現金、股
    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及其保管地點、保
    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等);並就已提出之資產負
    債表表所列之財產,具狀說明以下事項:
 ㈠現金新臺幣(下同)15,628元:保管人及存放地點。
 ㈡銀行存款二筆529元、1萬元之存摺影本(應含封面及最末頁
    )。  
二、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
    明文件:
 ㈠現有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有
    債權(含稅捐)之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
    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㈡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
    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
    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
    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
    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債務金額、債務性質、清償或執行情形
    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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