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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溫祖明

聲請人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
    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
    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
    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
    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
    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
    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
    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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