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更二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
- 聲請人
- 徐堯慶即源慶法律事務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2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破更二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2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