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德韻

原告
周嚴吉
被告
曹秋生
被告
錦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宜
訴訟代理人
張逸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應提出因傷不能工作6個月期間之證據資料(如診斷證明書)。

(二)被告應提出車號000-0000營業小客車之行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