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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被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菊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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