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菊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菊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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