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之穎、李志榮、源珅工程有限公司、張家源、張家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之穎 訴訟代理人 張福田 被 告 李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 告 源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被 告 張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