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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春鈴林瑋桓王沛元

原告
張之穎
訴訟代理人
張福田
被告
李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告
源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被告
張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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