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翊丞國際有限公司、張聖源、張淑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9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張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一)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 國109年之申報地價資料。 (二)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及13號1樓建物(下合稱系爭 建物)分別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 (三)被告辯稱占用系爭建物不當得利之計算式及數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