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素真、葉名威、愛客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 被 上訴人 葉名威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參 加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吳逸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宣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