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盛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盛耀 代 理 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093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5日宣判,然因相對人不服部分判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聲請人對於前開案件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內容有疑問,爰 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93號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大致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