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憲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萬600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