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湯順甄、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鳴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7號 異 議 人 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相 對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鳴濤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9年7月15日(95)存智字第20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提存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提存法第25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提存所之處分」,係指提存所依提存法所為對外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屬於一種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提存法並特別明定其救濟程序係依序向法院提出異議、抗告。如提存所於作成處分前,僅以函文通知提存人、受取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未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該函文性質上自非提存所所為之處分,關係人不得依前開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之 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原名為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1月10日為相對人(原名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 存新臺幣(下同)6,778,250元,並載明相對人應提出本院94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可確定何人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異議人出具之同意書,始得領取本件提存之租金,本院提存所即於同日准予提存(提存案號: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5號,下稱系爭清償提存)等情,有提存書1份可參(見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5號提存卷宗㈠第2頁正反面),足見異議人係為相對人清償提存,且附有受取提存物之一定要件。 三、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於105年12 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相對人對於上開提存物於63,366,799元範圍內收取債權;臺北分署復於109年5月21日以業已取得系爭清償提存事件之對待給付文件及同意書,於前開提存物6,777,825元及其利息範圍內,向本院提存所核發支付 轉給命令,經本院提存所於109年6月5日函覆歉難辦理;臺 北分署再於109年6月29日就系爭清償提存,向本院提存所核發收取命令(下稱系爭收取命令),且陳明系爭清償提存之對待給付條件已成就,如本院提存所不承認系爭清償提存,應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乙節,有臺北分署109年5月21日北執戊10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66403號執行命令、臺北分署105 年12月16日北執戊10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66403號執行命令、本院提存所109年6月5日(95)存智205字第1097000144號函、系爭收取命令各1份可參(見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5號提存卷宗㈡),堪認臺北分署係以執行機關之地位,就系爭清償提存對本院提存所核發收取命令甚明。 四、本院提存所遂於109年7月15日以(95)存智字第205號函( 下稱系爭函文),請異議人就臺北分署聲請領取系爭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表示意見,異議人乃於109年7月3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請本院提存所駁回臺北分署之聲請,本院提存所則於110年9月17日以異議人依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提出異議 ,依同條第2項規定添具意見書,送請本院裁定(見本院95 年度存字第205號提存卷宗㈡、本院卷第5至15頁)。觀諸系爭函文內容,僅載明依臺北分署系爭執行命令辦理,請異議人就臺北分署領取系爭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表示意見,未記載任何法律依據、法律效果或教示條款,顯見系爭函文僅係通知異議人即提存人表示意見,未對外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揆諸首開說明,系爭函文自非本院提存所所為之「處分」,異議人不得依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系爭函文提出異議 。異議人對系爭函文提出異議,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又異議人所提民事聲明異議狀雖載明係函復本院提存所之系爭函文,書狀最末並記載:「…懇請鈞院駁回臺北分署之聲請,以維護異議人權益,實感德便」等語,似僅係就系爭函文所詢事項表示意見,惟異議人既於書狀抬頭明確載明「民事聲明異議狀」,故本院仍認為異議人有依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救濟之意,附此敘明。 六、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