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侯佑霖、李景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代 理 人 李景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給付款項等 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台灣源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訊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重上字第291號審理中,茲因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聯網公司)為源旭公司之下包廠商,負責製作聲請人ERP2.0專案之EC部分,現因臺灣高等法院要求伊與源訊公司就雙方履約內容、履約程度進行確認,是聲請人為瞭解源旭公司發包與聯網公司之專案進行情形,有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43號給付 款項等事件全卷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43號給付款項等 事件之受告知人,且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