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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政哲陳正昇李家慧

110年度聲再字第51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51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693至69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699至704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涂元光業於民國110年1月7日變更為張義豐,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而張義豐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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