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奇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枝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