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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原告
杉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4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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