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季橋工程有限公司、李洪山、杉成科技有限公司、李麗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原 告 杉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4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