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訴訟代理人 洪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