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勝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張勝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