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佳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5,16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11,033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6,19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