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 察人 林久真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陳誌泓律師 王龍寬律師 黃正欣律師 江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