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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陳智暉

  • 當事人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久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 察人 林久真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陳誌泓律師 王龍寬律師 黃正欣律師 江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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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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