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 原告
-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監察人
- 林久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一銘律師
陳誌泓律師
王龍寬律師
黃正欣律師
江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