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業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劉建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業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