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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天空元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鶴元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銀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即以一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5萬4227元暨法定利息、與返還如原證5所示木作器具等兩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請求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主張如原證5之木作器具價值為7萬2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萬7127元(計算式:115萬4227元+7萬2900元=122萬7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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